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