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