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