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五条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