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章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供管理 第二十七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供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满足救死扶伤需要,而必须向境外医疗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脐带血时,应严格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