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