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