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