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