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十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十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