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肿瘤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肿瘤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