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肿瘤登记处所在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对诊治的肿瘤病例,通过医院信息系统提取肿瘤病例信息,未建医院信息系统的,由医务人员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按季度统一报送至辖区肿瘤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