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