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