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承销方式; (三) 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 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 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 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 违约责任; (八)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