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简况; (二) 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三) 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 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 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六) 公司股东数量; (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八) 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 (九) 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 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 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四)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