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十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十三)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十三)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