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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