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