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