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定期约见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