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董事 第五十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对商业银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