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三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业银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商业银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业银行只有2名外部监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任职商业银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