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