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

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