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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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