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