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公务员从业限制有关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