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应聘人员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