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从事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
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作弊的;
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
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作弊的;
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