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
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
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