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罚。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