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罚。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