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他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