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需要经过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