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