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