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跨区作业信息进行调查和统计,逐级报农业部。 跨区作业信息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引进)联合收割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农作物收获进度、农机管理部门的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