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