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