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