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