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