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参加跨区作业队;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