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

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产品合格证明;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