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机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
行驶证;
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改变机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
行驶证;
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