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
本公约缔约各国,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六条 礁石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 第十二条 泊船处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第3条领海的宽度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石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线基线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第八条 内水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第九条 河口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湾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船处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