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修 正

本议定书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生效已满5年后提出修正案并将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所提修正案转致缔约国和公约缔约方会议,以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参加缔约方会议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尽力就每项修正案达成协商一致。如果已为达成协商一致作出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最后手段,该修正案须有出席缔约方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的事项依本条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这些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须经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根据本条第一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份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文书之日起90天之后对该缔约国生效。

修正案一经生效,即对已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议定书原条款和其以前批准、接受或核准的任何修正案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