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生 效

本议定书应自第4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但不得在公约生效前生效。为本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对于在第4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该国或组织交存有关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或自本议定书根据本条第一款生效之日起生效,以时间较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