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本议定书自大会通过之日后第30天起至2002年12月12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本议定书还应开放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条件是该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签署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如果某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该组织也可照样办理。该组织应在该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中宣布其在本议定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任何国家或任何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加入本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本议定书。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本议定书时应宣布其在本议定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