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争端的解决
缔约国应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按其中一方的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6个月后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均可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不应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
根据本条第三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项保留。